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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四期可能会被重点查的十项
发布时间:2024-02-23 10:08:18      点击次数:145

金税四期可能会被重点查的十项

一、隐瞒收入

企业利用私户、微信、支付宝等收取货款来隐藏部分收入,或存在大额收款迟迟不开发票,或给客户多开发票等等,注意了,以后还这样操作可要小心了!

金税四期不仅仅通过你申报的数据,来核实是否异常。可能还会通过企业银行账户企业相关人员的银行账户、上下游企业相关账本数据、同行业收入、成本、利润情况等来稽查比对。央行早已施行了大额现金管理试点,公转私、私转私都将会严查。

二、虚列成本

主营成本长期大于主营收入,或存在以下状况

1、公司没有车,却存在大量的加油费;

2、差旅费、会议费、咨询费等异常;

3、工资多申报或少申报;

4、买发票,多结转成本,后期红冲或补发票;

5、计提了费用却迟迟没有发票等等均为严查的重点;

三、利润异常

1、报送的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勾稽关系有出入;

2、利润表里的利润总额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利润总额有出入;

3、企业常年亏损,却“屹立”不倒;

4、同行业相比利润偏低等;

四、利用税收洼地、“阴阳合同”和关联交易等逃税行为

1、利用当地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政策,注册“空壳公司”牟利,今后将被严查;

2、利用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隐瞒收入或虚列成本的方式行不通了,将被严查;

3 、关联交易存在价格上的不公允;

五、虚开发票

1 、不管是为他人、为自己开这种发票还是当中间人介绍虚开发票也不行,甚至接受虚开发票的行为也不可以!

2、环开、对开发票,即A公司B公司互相开票,虽然没有少交税,但是没有真实业务,也属于虚开发票!

六、三假行为

1、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

2 、没有实际出口只为骗取退税的“假出口”企业;

3、没有具备条件只为强行骗取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的“假申报”企业;

七、库存异常

企业一定要做好存货管理,统计好进销存,定期盘点库存做好账实差异分析表,尽量避免库存账实不一致。

八、故意用现金/个人卡发工资

有些公司为了避税,故意用现金/个人卡发放工资,一旦被查明眼一看账务就是有问题。

现在都什么时代了还都走现金发工资,用这种方法避税,不就等于说公司有问题吗?

九、社保异常

1、试用期不入社保代别人挂靠社保未足额或未缴纳社保;

2、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就没给交,不签合同就不缴社保;

3、档案未转就不给交社保等等;

以上情况通通属于违法。随着社保入税和即将到来的金税四期,社保这方面的监管会越来越严,涉及以上违法行为该收手了。

十、税负异常

1、增值税收入长期大于企业所得税收入;

2、税负率异常,如果企业平均税员率上下浮动超过20%,税务机关就会对其进行重点调查;

3、企业大部分员工长期在个税起征点以下;

4、实收资本增加,印花税未缴纳;

5、盈余公积转增资本,个人股东却未缴个税等等。

高缓缓

 

 

 

最高院裁判观点:签字盖章与签字、盖章和签字与盖章的区别

浙江顺风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8月4日判决)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6年第3辑(总第27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227页。

关于2004年10月26日宁波分行与顺风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的效力问题,认为宁波分行与顺风公司对还款协议的生效条件作出特别的约定,即协议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关于该协议中“签字、盖章”之间的顿号应如何理解,即签字与盖章应同时具备还是具备其一即可认定协议生效。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所表述的“签字、盖章”中的顿号,是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其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双方当事人该项约定意思表示清楚、真实,应认定为有效。另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还款协议》内容看,其专门设定了双方加盖公章与负责人签字栏目,在该协议中宁波分行既签署了负责人姓名也加盖了单位印章,而顺风公司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未加盖单位印章。由于顺风公司未在《还款协议》上加盖单位印章,不具备双方约定的生效条件,因此,宁波分行依据该协议主张权利,事实依据不足,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还款协议》巳生效,并依照该协议约定的数额判决顺风公司返还贷款本金不妥,应予纠正。

最高院(2018)最高法民终611号

2001年4月25日,北建海南分公司向海南省建设厅去函称黄进涛为该公司一分公司经理、明光大酒店项目经理,明光旅游公司盖章证明情况属实。2001年8月30日、2002年4月27日,北建海南分公司先后去函黄进涛,亦称其为第一分公司经理或涉案工程经理。原审法院由此认定北建海南分公司认可黄进涛为其涉案工程停工前的项目经理,具有事实依据。黄进涛既是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亦是北建海南分公司项目经理,其与明光旅游公司、明光酒店公司签订《停工前工程结算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停工前工程结算协议》第五条约定,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前述约定一般可以理解为签字或盖章后协议即属生效,而非必须同时具备签字与盖章两个条件后协议方生效力。因此,原审判决基于黄进涛其时身份及其签字行为认定《停工前工程结算协议》已经生效,并无不当。北京建工仅从前述协议条款表述的词语文字组合关系,即分析主张协议必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才生效,并由此主张《停工前工程结算协议》尚未生效,协议确认的工程欠款数额故而不足采信,理据不足。在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前述协议确认的工程欠款数额存有错误的情况下,原审判决据以认定停工前工程欠款数额,符合法律规定。

最高院(2018)最高法民申2428号

《中期结算协议书》实质是桔洲公司、华强公司对双方债权债务的确认。结合桔洲公司、周宏进向赵勃庆出具的《授权及说明、承诺书》,可以认定桔洲公司将其对华强公司享有债权转移给赵勃庆的事实。从赵勃庆多次向华强公司催收款项的行为也可推知,华强公司实际已经知悉债权转让的事实。由此,原审判决认定涉案1500万元债权已经转让,赵勃庆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予以主张,并无不当。《中期结算协议书》落款有华强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泽君、桔洲公司项目部负责人周宏进及赵勃庆签名。协议书文本中“签字盖章”的含义,一般认为只要签字或盖章即构成对协议的签署确认行为,而非必须同时具备签字与盖章才发生法律效力。华强公司仅以双方未加盖公章为由主张《中期结算协议书》尚未生效,理据不足,依法不予采信。

王秀梅

 

 

拖欠工资,拒不履行,判刑加罚款

2023年8月,某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因拖欠工人工资,被告人有能力履行,且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并在劳动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后,被告人依然没有履行支付工人工资义务。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酬劳,同时也体现了劳动者为社会进步创造的价值。劳动者在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而在实际就业环境中,依然存在一些用人单位,经常拖欠员工工资,导致劳动者需要花费很多时间和精力去维权打官司,少则一年半载,多则无限期漫长维权等待中,给劳动者的生活和工作带来非常大的困扰与不便。

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会被判刑+罚款?这类案件,在实际司法审判过程中,主要会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个 拖欠金额

一般情况下来说,拖欠工资时间超过三个月以上的,总数额超过一万元以上的基本就达到立案标准了(当然每个地区立案金额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化)

第二个 有能力而不履行

被告人自己有能力支付工资,但是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在劳动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后依然不履行支付的。被告人可能还存在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满足以上两点要求,基本就达到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案判刑标准。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是用工单位法律所规定的法定义务,不得故意拖欠拒不支付,不然有可能会面临判刑+罚款的下场,劳动者拿的都是自己的辛苦钱,相关责任人应当及时足额发放,避免劳动纠纷矛盾进一步扩大,对双方当事人都不利。实现和谐稳定,科学发展就业环境,离不开所有人的努力与遵守。葛梦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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